Bylaw

第一章 定名

第一条 本会馆定名为旧金山湾区齐鲁会馆

第二章 宗旨

第二条 本会馆宗旨列举如下:

甲。 敬恭桑x, 敦睦乡谊,互爱互助,以争取华人就业及福利,并发展侨社文化及经济事业。
乙。 联系华侨,团结一致,爱乡爱国。
丙。 与美国人民及社团融洽相处,交流中美文化,共同创立理想之社会。
丁。 尽一切可能,避免涉及政治,以保持本会会员之间及所有侨社间之和谐,避免因政治动荡而衍生纠纷及冲突。

第三章 会员资格

第三条 凡山东同乡,年满十八岁以上,赞成本会宗旨者,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。

第四条 本会馆会员,必须品行端正,由会员介绍,并由理事会审查通过,即为本会馆会员。

第四章 会员之义务及权利

第五条 所有会员,不论入会先后,职业级别,权利义务一律平等。
第六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馆会章及缴纳会费之义务,但六十五岁以上者得免缴会费,如愿乐捐从便。
第七条 会员有选举或被选举并享有本会一切福利设施之权利。
第八条 会员缴纳会费款额及日期由理事会议决定之。

第五章 会员大会

第九条 本会馆会员大会,于每年初由理事会召集之,其任务如下:
甲,审议理事会上年度之会务工作报告及本年度会务工作计划。
乙,审议上年度理事会财务收支决算及本年度财务收支预算。
丙,审议基金保管营运委员会之报告。
丁,审议提案及修订本会馆会章。
戊,选举理事。
己,其他应审议事项。

第六章 理事会

第十条 本会馆设理事会,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二一至二七人组织之,任期二年,每年改选半数。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,由理事互选之,设副理事长二人至五人,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同意后委任之。理事长执行会员大会及理事会之决议。对内主持一切会务工作,对外代表本会馆与社会各方面联系协调。
第十一条 理事及理事长,副理事长均可连任,但理事长则以连任一次为限。
第十二条 理事会召开理事会议时,全体理事均应按时出席。理事会议以理事长为当然主席。理事长缺席时,副理事长代理之。副理事长同时缺席时,由秘书长代之,或由理事互推一人为临时主席。

第七章 常务理事会

第十三条 本会馆理事会下设常务理事会,负责处理本会馆日常事务。本会理事长,副理事长,秘书长,财务长及总务长均为当然常务理事。必要时另于理事中增选一至三位为常务理事组成之。

第八章 会议

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两个月举行会议一次,遇有重大事件,及重要基金之处理,或为密切联系,加强办事效率起见,理事会可举行临时会议。
第十五条 理事如无故连续三次会议缺席时,由理事长提出适当人选,经理事会议通过选补之,并提请下届大会追认。

第九章 名誉会员,名誉理事,名誉理事长,荣誉理事长及顾问

第十六条 凡对本会馆有所贡献者,不论籍贯或国籍,均可经理事会通过被聘为本会名誉会员,名誉理事,名誉理事长,及顾问。对本会馆有重大贡献者得经理事会通过聘为荣誉理事长。

第十章 分组工作

第十七条 理事会之下,除设秘书长,财务长,及总务长之外,得依会务之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或委员会,各组会之负责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委任之。理事会举行会议时各工作组及委员会负责人均应列席会议。

第十一章 会员违反本会会章之处理

第十八条 会员违反本会会章致本会名誉或利益遭受损害时,情节轻微者,由常务理事会予以劝告,其情节重大,证据确实者,则予检举报请理事会,经理事会出席人数三分之二通过,宣布取消其会员资格。凡被取消会员资格者,其在本会担任之任何职务,均同时随之消失。理事会于下次召开会员大会时,应将被取消会籍之会员向大会报告。

第十二章 经费

第十九条 本会馆经费来源
甲,会费
乙,募捐
丙,其他收益

第十三章 附则

第二十条 凡本会由对外新闻时,须由理事长同意后发布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馆除各组必须经常驻会办公之干事应由理事会酌定薪金外,理事及基金会委员均为义务职。
第二十二条 为办事便利及分工合作,理事会可自行拟定办事细则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章自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,修改时亦同。

一九九六年二月八日全体会员大会修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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